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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问答3354境外所得
        更新时间:2022-09-09 15:53:22

        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境外所得?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由他们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外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将以问答的形式来了解个人在国外获得的相关知识。

        1.在海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收入?

        答:个人取得以下几类所得的,为境外所得:
        一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受雇、履约等。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往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薪金;

        二是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和承担的报酬。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向李先生支付稿酬;

        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如周女士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持有马来西亚企业股份的宋先生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如杨先生在新加坡将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

        7.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投资于中国境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形成的股票、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股权性资产)、转让中国境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8.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和承担的意外收入,如韩女士在美国购买体育彩票获得的奖金;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转让投资于中国境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情况下,如果在转让前连续3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则该权益性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在国际上,对这类情况下的国内所得征税是国际惯例,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都有规定。

        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是:

        一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与在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国境外居民个人的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境外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冲减其境内经营所得的利润,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一致。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境外所得信用额度应如何计算?

        答: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当按照我国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在计算信用额度时,采用“不国别逐项”的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分类所得对应的计税方法,计算居民个人一年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某类所得在境外国家(地区)的信用额度。例如,根据A国的海外收入类型和金额,计算其信用额度如下: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A国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外综合所得的比例计算A国综合所得信用额度;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取得年度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 然后加上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综合所得,需要共同纳税,这样就可以得到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

        (二)对业务收入,先按上述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来自A国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该项业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境内外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来自A国业务收入的抵免限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A国所有其他分类所得分别计算的应纳税额,累加作为A国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外国(地区)的信用额度之和为来源于一个国家(地区)的信用额度。

        举个例子

        :居民个人张先生某纳税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取得来源于B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生就其从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该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元)
        (2)张先生该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B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元)。
        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张先生在次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5.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

        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

        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

        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 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7. 居民个人在计算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8. 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